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部署的安全监测工作,原则上按照监督抽检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食药总局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四有两责”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基层检验能力,将全市范围内的快速检测工作下放至各区局和各直属分局,由各区局和各直属分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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