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事项时,下述豁免事项免于相关手续:
(1)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其补领手续,由税务通过税务发布;(2)对遗失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登报申明手续,由税务通过税务发布遗失信息。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注销登记之前申报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申报税务注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至外省市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的,需注销税务登记。
7.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令49号)2.《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令63号)3.《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共和国令*362号)4地区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地区税务总局令*36号)5.《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6.《地区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7.《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8.《财政部地区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财政部地区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10.《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11.《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地区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12.《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地区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13.《地区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问题的公告》(地区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1号)14.《地区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地区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5号)15.《地区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16.《地区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地区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17.《地区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北京公司税务注销申报
【渠道】1.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或专区)2.网上办税服务厅(暂针对本市非立核算分支机构,下一步将逐步扩大范围)【时限】税务自受理税务注销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完毕后方可继续注销事宜,时限继续计算:1.发生涉嫌逃抗或虚等重大事项的;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3.地区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时限中止情形。【结果】纳税人至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或《未结事项清册》。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时,对部分事项可按告知承诺方式。由前台告知纳税人事项依据、准予的标准和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承诺时限和效力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如纳税人自愿签署承诺的,“税务注销”专窗可**处理。如纳税人不愿签署的,仍按照原规定报送材料,“税务注销”专窗仍按原规定。 3.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和其他税务。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需要什么流程?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申报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