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1)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2)覆盖收货验收、库存管理、出库复核、配送运输等委托管理的全过程,具有对产品有效期自动跟踪、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以及冷链运输追溯等控制功能;
(3)仓库货位管理、查询、容量统计、预警管理等功能;
(4)客户、产品资质审核、控制功能,并能够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同步交换;
(5)自动生成质量管理记录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6)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1)资料目录;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3)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6)变更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不提供);
(7)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承担变更前企业销售产品质量责任的保证书;
(8)经办人授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