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金会可以申请公开募捐吗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慈善法》对基金会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同规定
按照现行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是指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划分,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也就是说,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在登记设立时就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的具体形式,且非公募基金会不能转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两类基金会在原始基金、治理结构、财产管理使用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对基金会管理方式作出了调整,即把公开募捐作为一种资格管理,慈善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就是说,现有的非公募基金会,如果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基金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
对于《慈善法》施行之后新设立的基金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置条件是登记为慈善组织。
基金会依法登记满二年后方可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实际上是考验期,设置二年时限目的在于督促基金会依法规范运作。在二年考验期内,基金会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并运用基金会的创始财产以及定向募捐获得的慈善财产开展慈善活动。
基金会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求,例如根据《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的章程中应当载明基金会组织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家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基金会还应当运作规范,严格遵守《慈善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