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权限
(1)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2)备案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
(1)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