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对外投资备案ODI审批流程
如果境内企业海外投资时,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除进行上述一般性的核准、备案流程外,还可能需要得到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或核准。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具体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备案材料。应在报送材料应包含:(1)《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3)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和章程草案;(4)投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情况介绍、资信证明等相关文件;(5)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的申请流程
1、向商务厅和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
2、境内企业各项材料文件;
3、商务厅和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办理时限:核准类20个工作日,备案类7个工作日。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我国对企业设立境外公司的规定如下: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管理部门的资金来源审核;
4.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