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外资法人(企业)注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 参股方(创办方)申请;
- 向土库曼斯坦经济领域投资准许函;
- 关于建立合资企业条件的合同;
- 章程(条例);
- 外国投资者资信文件。
合同和章程(条例)须经公证,一式两份,分别用土库曼斯坦官方语言和出具文件国语言两种文字提供。进行国家注册的机构无权要求提供本投资法规定以外的文件,不得拒收创办方的注册文件。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应在创办文件提交后两周内做出。
当创办方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成立企业制度,甚至其创办文件不符合本投资法要求时,其进行国家注册的要求将可能以书面形式被拒绝。
对外资企业注册的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创办文件的公证副本移交国家企业登记局和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备案。
外资企业在获得国家企业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备案公告由法人登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