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及材料时间
一、营业执照地址变更
1、所需材料:
(一)经营者身份证原件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四)变更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前置许可的,上传有关批准证书。
(五)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原营业执照损毁、遗失的,上传刊登在公开发行报刊上的公告。
2、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便民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一体机上认证注册后填写相关信息、数据并上传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进行申请操作;
(二)经政务中心综合业务系统随机派发人员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一体机上打印营业执照、变更书函。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在承诺期限内经下发短信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
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门牌发生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发生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同一地址证明。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
1、所需材料
(一)注销原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a)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申请手续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b)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重新申请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现场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扩展资料
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