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中,开曼公司可以交由法院强制进行清算:
(a)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要求法院清算公司;
(b)公司自成立一年内未开始营业,或停止营业满一年;
(c)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
(d)法院认为,根据公正和平衡原则,公司应清算
向法院提出的公司清算申请必须以请求书的形式,请求书可以由公司或者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或债权人,又或者全部或一部分上述的人员共同或单独提出。
《开曼公司法》高度重视第105条"法院可考虑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意愿"中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可指示召集、召开和举行投资者或债权人会议,方式由法院决定,以了解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意愿,并充分考虑到每个投资者根据公司章程所持有的表决权数目或每个债权人的债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