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中进行无需经法院干预的自愿清算:
(a)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发生应解散的事由,而且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决议要求公司自愿清算的;
(b)公司已经通过特别决议(75%以上股权份额)要求公司自愿清算。
换句话说,这是Zui自由的清算形式,纯粹是公司内部事务,没有法院干预等外部因素。只要符合公司章程通过股东决议或通过特别决议,就可以进行自愿清算。
《开曼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自愿清算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安排,如果公司经特别决议同意,则应当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占债权人总数75%以上并持有债权份额75%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同样也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