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中经常涉及到的基本户、募集户、托管户及其资金划转的操作流程,很多从业者经常弄不清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私募基金的财务人员对于这三者之间具体的资金划转也是不甚了解而只是基于银行方面的要求划转资金,基于此,紫杉财经系统如下:
一、基本户、募集户和托管户的基本概念
基本户:基本户也称为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私募基金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通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之后,才能开设其他一般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户)的前提。
法律依据: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募集户:基金募集户,也即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托管户:基金托管账户,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二、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户资金划转操作的法律依据
关于基金募集户相关操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