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况,不能办理简易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完成简易注销的企业,还要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限为45天。(这个公告有点像商标公告)
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工商机关会根据利害人请求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企业的债务责任继续有效。
不论以何原因,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的,下次不能再申请简易注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