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反馈要求核查财务报告中相关数据、产品投资业绩情况、团队人员合规等。根据反馈,中基协对于私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变更的审查要求愈加严格,许多私募机构在变更法定代表人过程中均收到中基协的电话沟通和文字反馈等,并要求私募机构说明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胜任能力等。
一、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二、法定代表人需具备投资经验以及管理经验,年龄应当与行业平均水平相近,不应过于年轻。如果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太年轻(比如9几年),通过协会备案审核通过的几率较小三、协会异常看重法定代表人的实际从业经历1、若仅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则私募机构需要配置一支的投研团队(如的投资总监、研究人员等)来负责投资;2、若代表人负责投资方面,则需要提供相关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1)之前任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2)投资业绩证明(3)其他材料:学历证书、个人业内获得的奖项、个人参与管理人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等等。投资业绩证明
证券类:提供近3年连续6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私募基金合同基里载明为该产品的基金经理);或个人证券投资交易流水(规模上千万)
股权类: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再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历情况说明)
新法人合规性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在不同公司兼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这时兼职问题的合规性是变更登记时协会关注要点。协会对于管理人兼职情况的核查分为三个主要步骤:一、确认兼职公司的数量及担任职务的实际内容;二、 核查兼职公司是否为关联私募机构,或是否涉及冲突类业务;三、核查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企业的数量、持股比例、公司性质、实际经营业务等,判断是否为关联方。以下几点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强调:
1.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关联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2、如担任关联私募机构的相关职务,应说明工作内容,并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精力身兼数职,例如从法定代表人具有的行业经验,后续主要精力的投入倾向性为申请机构等角度进行判断。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兼任投资总监这类岗位,但不能兼任风控负责人。但如法定代表人兼职为工商层面的“监事”、“经理”等职务,且公司为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应当进行职务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