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机关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4.3申请条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