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信息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每个地方的申报资料略有差异,具体的您可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申报。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填报后打印)(原件4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3、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文件(复印件1份)
4、栏目设置说明(原件1份)
5、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原件1份)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原件1份)
7、药品及器械相关技术人员明或者其技术书复印件、负责人复印件及简历(复印件1份)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内容包括: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复印件1份)
10、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和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向信息产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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