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销流程讲解: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分公司注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