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停办了20多年的保险业务开始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市场重新焕发生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在内的国内保险中介市场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但彼时的保险业市场发展,更加重视业务的扩展,而非保险服务的完善与提升,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较快,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较为缓慢。1990年,新中国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为国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示范效应。但在此后,全国仅有零星地区设立保险公估组织机构;直到2000年12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才在广州举行。
2000后,国内保险公估业逐渐开始被重视,国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和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的局限性,我国保险公估人自身具有的角色立场、功能,如保险公估人地位上的独立性、立场上的中立性、结论上的客观性等,都受到制度发展局限性的影响,未能完全实现。
1、保险公估人应具有的角色立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接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区别于其他保险中介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大的角色特点即在于其独特的角色立场与角色作用。
角色立场
在保险中介角色中,保险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并不趋向于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
这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关系,这为保险公估人开展公估工作时的独立、自主形成保障。保险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险公司、投保人)的牵制与影响,公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准确。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报告对于实务中的保险理赔纠纷与司法审判有着重要价值意义,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保证保险公估结论的客观性。
角色作用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与保险业发展发挥着多方面的角色作用。这里基于上文提及的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主要就其在保险理赔与行业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的角色作用进行解析。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加之目前国内各类保险市场主体各自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保险条款、逃避拒绝理赔;被保险人恶意欺诈、骗保,由此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突出的矛盾,影响保险业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基于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保险服务。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结果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够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缓和、调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保险理赔的客观、公平、公正,促进保险行业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的实务发展问题
当然,上文提及的角色立场与角色功能,更多是基于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实务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很难保证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近几年,国内保险公估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保险公估的营业收入也不断提升,但其市场业务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险公估机构经营陷入被动状态。
国内保险公司一直以来都有着自己的勘察、定损、核损人员,一些低端的保险公估业务,更多依赖自身的理赔部门;
一些高端保险公估业务,如航空航天、核电站、石油勘探等,由于标的物价值大,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与业务风险较大,大多为一些国外保险公估公司所占据,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保险公司主要将一些程序繁琐复杂、涉及较为技术领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理赔案件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以此大限度降低自身成本投入。
客观上来说,国内保险公估业务市场较为狭窄,且业务源多来自保险公司委托,这就导致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都较为依赖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市场经营背景下,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很难保证同等的主体地位,更不必说公估活动的客观、中立、公正。一旦在保险事故公估中,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伤及保险公司利益,那么极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后者的后续业务合作,进而影响到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保持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