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 ,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转租 普通地下室,要征得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
2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对材料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告知单”(附件二)。
对产权人、管理单位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在“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除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告知单”外,填写“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协查单”(附件三),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