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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四川互联网医院,转让互联网医院。

更新:2024-05-05 07:00 发布者IP:114.244.2.15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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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收费
服务
包通过
服务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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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医院
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2-1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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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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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海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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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收购四川互联网医院,转让互联网医院

答:无论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还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均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申请设置独立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及执业申请,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互联网诊疗活动?

答: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提出互联网诊疗设置和执业申请,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取得包含“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人员准入要求有哪些?

答: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相比于线下诊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门槛更高,执业医师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这一条件,以确保互联网诊疗活动安全性。

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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