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款**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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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部门应协助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和更新“合格购货方”资料档案。
二、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产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购货者,对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查验采购的产品是否再其经营范围内);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及相关。
三、对购货者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照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