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相同;
(2)“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同(“经营场所”应包含 “住所”);
(3)申请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填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相同;
(4)“经营场所面积、库房面积”应符合《北京市实施细则》对相应经营范围的要求;
(5)“经营方式”应填写“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之一;
一、“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或经营)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