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成立的要求

2024-12-01 18:00 219.234.128.205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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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成立的要求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名及以上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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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法定代表人蔡晓刚
注册资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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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销售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旅游信息咨询;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工艺美术设计;企业策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北京中都弘业(简称:中都弘业),2019年创立,国内领先的一站式专业工商服务平台。中都弘业整合了创业服务、代理记账、财税咨询、财务外包、融资财税、公司车指标买卖等一站式财税服务,成功服务于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金融、能源、制造、化工、航空、房地产等行业客户,建立了以北京为中心、服务全国的财税服务网络。中都弘业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先进的IT技术于一身,以互联网为依托,集专业化与远程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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