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核准办理规定
1、核准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在保留期内未完成企业设立登记,需延长保留期的,全体投资人应在保留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延长的保留期不超过6个月。
2、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机关,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4、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5、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公司名称核准办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