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国jia工商总局核名、无区域核名、中字头核名、加急核名、疑难核名
内资企业登记核名规定:
1.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3.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4.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6.经国jia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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