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北京总局核名什么样的名称不核准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北京总局核名什么样的名称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