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北京企业工商
财税资讯:
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上一篇小编带大家了解到了商标转让的形式,现在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还有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
商标转让的申请,必须采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申请书。申请书可以到工商局现场进行领取或从网上下载申请书自行打印,如果委托机构代办商标转让的,申请书就由代办机构提供。
商标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具备有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印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2. 加盖有受让企业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转让企业必须一次性将转让的同种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起转让,不得有所保留;
4. 依照规定流程缴纳转让商标产生的(如:转让申请等)费用;
5. 若委托代理机构代办商标转让还需缴纳部分费用(由代办机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