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与决定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北京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符合国家政策,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予以网上批复,出具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网上批复,不出具证书并告知原因,并退回文字材料。
三、颁证与送达
按企业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分别颁发《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等,办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企业。
特此通知,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境外投资备案审核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