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拍卖文物许可证审批
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
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截至2010年4月30日止
,凡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
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
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
(一) 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 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 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等不受破坏,
对经营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
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
类文物。
三、各地应抓紧对现有文物拍卖企业有关人员的文物博物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咨询顾问:马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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