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属于国家局核名的范畴呢?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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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核名条件: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国家局核名要求: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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