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受理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受理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一)《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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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
审理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科长。
审理标准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条件。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三、审定
审定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主管出版物发行业副主任。
审定标准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批准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四、告知
告知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登录"出版物发行企业登记表",制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并向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申请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