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通常建议注册资本要做到1000万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需要满足三百万人民币的Zui低限制,而且Zui低限额部分出资形式必须为货币出资,不能为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等其它形式的出资。此外,我国典当行各地申请需求不一,申请门槛也是存在差异的。
(二)经营住所。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应与现有典当行相距1公里以上,且应尽量选择临街铺面,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四)对外投资。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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