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的原因是部分地方行政领导、有关部门以及相当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能从“三个代表”和法定责任义务的高度,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重生产、轻安全,对于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除措施,致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事故频发的趋势得不到遏止。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北京市教学楼及学校房屋抗震检测办理机构/新闻
(一)作为建筑安全生产主体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与当前安全生产的严难形势不相适应。
1、部分建筑企业领导和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对安全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基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2、部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粗放,基础工作薄弱,涉及安全生产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得不到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违规处罚不严。
3、低资质的中小建筑企业,技术人员不足、设备简陋,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严重低下。
建筑物结构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5)建筑物扩建、改造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6)受自然灾害、化学腐蚀、意外撞击、地基变形等原因导致建筑物结构损伤后,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7)对其它怀疑其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的各类建筑,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3、建筑抗震性能鉴定
(1)对于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或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已经提高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验算抗震能力,对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于经过改造但改造设计未考虑现行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验算抗震能力,对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4、危险建筑物鉴定
对于需要进行建筑物危险性鉴定和等级划分的建筑,受业主委托可进行危险建筑物鉴定。
加固设计、咨询和施工服务
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梁、板、柱)各种变形裂缝和受力裂缝的加固处理。
(2)火烧震损腐蚀建筑物的加固与防护
适用于火灾受损、震动受损、长期腐蚀受损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加固处理,包括主体结构的防护处理
(3)现有建筑物的地基处理
适用于因长期地下水流作用、周边工程活动、周边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地基不均匀下沉,可能使上部建筑物开裂或倾斜。通过地基处理可以有效地加固地基、控制沉降。
(4)倾斜建筑物的纠偏和加固
适用于需要整体纠偏和相应基础加固、结构加固的倾斜建筑物,包括已经倾斜的各种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5)建筑物结构加固与基础加固
适用于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存在结构质量缺陷、结构承载能力不足、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沉降变形等需要加固结构或基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