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寄卖公司转让 寄卖行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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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某寄卖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500万。

成立于2018年

业务范围销售、寄卖工艺品,手表,珠宝,照相器材,皮具,乐器,销售的服装,日用品,纺织品,运动器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文具,仪器仪表,汽车,机械,设备,汽车配件,设备软件和辅助设备;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组织文化和艺术交流活动;保养手表;会议服务;合同展览;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影视规划;经济和商业咨询;摄影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他从事商业经纪业务。

北京某某典行行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万付。

地址:东城区金宝街宝辉股东拥有2股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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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东城区目前在正常运行,方向是大约10年。豪华装修可以到这个地方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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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解析_公司注册转让
Q: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总共能在税前摊销的额度为?
A:按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税前摊销150万元(10年*15万元每年)。根据题干要求,这家企业也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的额度为17.5万元。

因为10年时间可税前摊销的总额是157.5万元(7年*15万元每年+3年*17.5万元每年)。


Q:企业2017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2017年年度汇算清缴能否享受此政策优惠?
A: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此政策优惠。

Q:2018年2月,A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请问2017年度汇算清缴能否适用此政策?
A:不可以。

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A企业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7年度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Q:A企业是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员小李参与研发工作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没有对其活动情况和实际工时占比进行记录。财务小王,专门负责研发部门研发经费的审批和出纳。请问:小李和小王谁的工资薪金可以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都不可以。
小李属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这类人员活动必须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小王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两人的工资薪金均不得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请问,2017年汇算清缴中委托研发部分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A:80万元。
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2017年,A企业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是100万元×8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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