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本地居民遇到房屋拆迁,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户迁出本地,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Zui主要就是看你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有就算户迁出去也会有补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物价、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报同级人大常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遭遇强拆在线法律咨询,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Zui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遭遇强拆打官司维权,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遭遇强拆法律咨询,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Zui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起诉。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遭遇强拆遭遇强拆旧住宅项目尽快报送拆迁补偿方案
近年来,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许多已立项或规划已批的项目依然遇到老三难问题“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导致项目长期无法推进;在项目搬迁补偿活动中,搬迁人和权利主体矛盾重重,迟迟无法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许多已立项更新单元范围内物业均存在安全隐患,但仍在居住或营业等问题,都需要亟待制定相应的规则予以规范。
该《意见》的出台,可以藉由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搬迁补偿行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物业管理、建立城市更新诚信管理体系等方面约束,从而整体上促进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驶入“快车道”。
- 划重点 -
一、优先推进产业片区转型升级,定期开展计划清理
1、明确优先推进有助于福田区重点产业片区转型升级、落实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的更新项目;
旧住宅改造依旧坚持由政府主导,不允许市场主体擅自进驻成片旧住宅区开展意愿征集、补偿签约等活动。
2、明确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瑞金遭遇强拆,自该《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送搬迁补偿谈判工作方案,明确搬迁补偿谈判工作进度;
例如,已列入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项目都在2010年首批列入计划的项目,都陷入搬迁补偿的僵局中长期无法推进。
搬迁补偿谈判工作方案有利于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同时对项目的搬迁补偿谈判工作有一个预期,工作方案本身对于市场主体也是一个监督和承诺,有利于倒逼市场主体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如确实通过市场化更新仍无法推进,则需要按程序调出更新计划。
3、该《意见》施行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在进行意愿征集时,建议并鼓励在更新意愿证明文件中明确搬迁人、房屋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4、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对《意见》施行前已列入更新计划的项目重点核查,并按程序进行清理;
5、鼓励和支持有资本、经验、信誉的大型品牌开发商参与福田城市更新工作。
二、规范城市更新搬迁补偿行为秩序
1、辖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社区、搬迁人和权利主体共同搭建搬迁补偿谈判促进平台;
2、鼓励搬迁人与权利主体引入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参与搬迁谈判,妥善协调、处理谈判争议或纠纷事项,提升搬迁谈判效率;
3、要求搬迁人和权利主体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依法合规的原则共同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规范搬迁补偿市场秩序。
三、加强更新范围内物业管理,排除安全隐患
1、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安全要求,且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由街道办依法加大查处力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出租屋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街道办依法清理。权利主体完成房屋整改并报街道办备案后,方可继续出租房屋。
3、城市更新单元列入计划后,禁止在重点监管区域内加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违反规定的,政府将依法进行查处、清理、拆除。
四、建立城市更新诚信管理体系
城市更新参与主体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各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全流程的行为信用记录,结合司法机关行档案,建立城市更新参与主体诚信档案,相关部门在城市更新业务办理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同时,诚信档案将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并通报其他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参考。
五、该《意见》明确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相较于5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对实施主体注册地的要求。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东营社区居民委会土地位于峨眉山路以东、烟台路以北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54.7125亩,涉及农用地54.7125亩,其中:农村道路2.5845亩、坑塘水面52.128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东营市东营区征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补偿标准为7.1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88.458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东营市征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75.5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75.5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88.4588万元,由东营区财政局拨付到东营社区居民委会账户,由居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东营市人民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82.0688万元,由东营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东营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文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东营市人民研究同意,对东营社区居民委会安排(保留)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东营社区居民员会用于生产经营,安置村民再就业。具体事宜由东营社区居民委会按照东营市人民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在东营社区居民委会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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