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药品恒温箱(临床试验用)说明:福意联仪器设备市场占有率始终高居,公司依托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企业经营相互动的模式,已将销售网络拓展至任何地区。本公司主要产品有:恒温试验箱、高低温试验箱、恒温恒温柜、、冷链运输箱、低温试验箱、实验室冰箱、恒温冰箱等一系列产品。欢迎广大用户和经销商来电咨询。
20-25℃药品恒温箱(临床试验用)型号:
20-25℃药品恒温箱小型
商品型号:FYL-YS-50Lk
商品容量: 50L
温度范围:4-38℃
输入电压:AC220V
制冷/加热:85/120W
商品重量:25kg
箱体尺寸:430×488×535(外径)370×385×425(内径)
安全配置:双锁
商品型号:FYL-YS-100L
商品容量:100L
温度范围:4~38℃
输入电压:AC220V
制冷功率:85W
商品重量:22kg
尺寸大小:480×490×840(外径)400×350×730(内径)
安全配置:双锁
商品型号:FYL-YS-138L
商品容量:138L
温度范围:4~38℃
输入电压:AC220V
制冷功率:85W
商品重量:25kg
尺寸大小:540×550×840(外径)450×420×730(内径)
安全配置:双锁
20-25℃药品恒温箱大型(双开门)
型号:FYL-YS-828L
额定电压:220V
额定频率:50Hz
额定运行输入功率:360w
噪音(声功计):50dB(A)
箱体尺寸(mm):1265×680×1830mm
有效容积:828L
气候类型:N,SN
温度范围:2~48℃
型号:FYL-YS-1028L
额定电压:220V
额定频率:50Hz
额定运行输入功率:360w
噪音(声功计):50dB(A)
箱体尺寸(mm):1265×680×2150mm
有效容积:1028L
气候类型:N,SN
温度范围:2~48℃
20-25℃药品恒温箱中型:
产品参数:FYL-YS-150L
外形尺寸:立式595(长)×570(宽)×865(高)/mm
有效容积:150立升
箱内温度:2℃-- 48℃可调控
可调温度:1度
使用环境:-25℃--40℃
电 压:220V 频率:50HZ? 功率:100W
噪 音:57分贝
产品重量:47kg
按键设备:触控按键
温度显示:LED数字显示
安 全 锁:内嵌式安全锁
报警设置:高低温报警,断电报警
产品参数:FYL-YS-280L
外形尺寸:立式595(长)×570(宽)×1445(高)/mm
有效容积:280立升
箱内温度:2℃-- 48℃可调控
可调温度:1度
使用环境:-25℃--40℃
电 压:220V 频率:50HZ? 功率:100W
噪 音:44分贝
产品重量:74Kg
按键设备:触控按键
温度显示:LED数字显示
安 全 锁:内嵌式安全锁
报警设置:高低温报警,断电报警
脚轮配置:选配
产品参数:FYL-YS-430L
外形尺寸:立式595(长)×680(宽)×1805(高)/mm
有效容积:430立升
箱内温度:2℃-- 48℃可调控
可调温度:1度
使用环境:-25℃--40℃
电 压:220V 频率:50HZ? 功率:100W
噪 音:57分贝
产品重量:105Kg
按键设备:触控按键
温度显示:LED数字显示
安 全 锁:内嵌式安全锁
报警设置:高低温报警,断电报警
脚轮配置:选配
20-25度药品保存柜 药品恒温箱行业说明: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一、药品临床研究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冰箱制品、放射性药品、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和人体生物冰箱等效性试验,以及进口药品的临床验证。药品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二、进行药品临床研究,须由申办者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单位(负责单位和协作单位);在非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填报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表1),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批准。
三、选择药品临床研究单位的基本原则:
(一)Ⅰ--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应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若因特殊需要选择非基地医疗机构参加药品临床研究,应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
(二)Ⅳ期临床试验的负责单位,必须是参加该药品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Ⅳ期临床试验的协作单位,由申办者和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选择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或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登记备案的非基地医疗机构;
(三)预防性、特殊疾病的药品及部分特殊药品,可根据其临床研究的特殊性选择临床研究单位。
四、非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承担药品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应超过总数的50%(Ⅳ期除外)。
五、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只能按其所具有的基地专业承担相应的药品临床研究,各基地专业不得进行非本专业领域的药品临床研究。
六、凡承担药品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必须参加该品种的临床试验。
七、药品临床研究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转给未获准进行药品临床研究的单位。
八、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同一专业不得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的药品临床研究,并不得进行过多品种的临床研究(一般不超过3个品种)。
九、药品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按GCP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注册司、安全监管司(表2);Ⅳ期临床试验中发生的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十、药品临床研究单位应完整保存临床研究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临床研究的全过程进行随机或有因的视察与稽查,每次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项目进行视察与稽查(表3),视察/稽查结束后将结果给予被视察/稽查单位(表4)。
十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临床研究资料时,将对其GCP实施的情况进行评价(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