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系基础不同
香港:沿袭英美法系(普通法),以判例法为核心,辅以成文法。其版权法深受英国影响,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录音制品视为“工业产品”,版权归属倾向于制作公司。
内地:属大陆法系(成文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核心,强调作者权益保护,鼓励创作自由和文化传播。例如,内地法律赋予作者“二次创作”的权利,允许翻唱已发表作品(法定许可),只需支付报酬无需原版权方同意。
权利归属规则
香港:录音版权通常归制作公司所有,艺人早期签约时易因条款不公丧失控制权。
内地:更倾向保护创作者,如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翻唱者可通过法定许可获得使用权。
翻唱权的界定
香港:未经许可翻唱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涉及改编权或复制权。
内地:《著作权法》第42条允许“法定许可”翻唱,旨在促进文化传播与创新,但需按标准支付报酬。
精神权利的范围
香港:仅明确保护作者身份权与作品完整权,未细化修改权等衍生权利。
内地:扩展至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强化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规制。
音乐产业的版权博弈
典型案例:邓紫棋通过内地“法定许可”重录旧作,突破香港经纪公司的版权封锁,凸显两地法律对创作者赋能的差异。
行业生态:香港模式保障公司投资回报,但可能抑制艺人自主性;内地模式推动经典歌曲再创作,却面临“白嫖”争议。
跨境合作的合规挑战
合同风险:艺人需谨慎选择适用法律,否则可能陷入双重标准困境。
维权成本:跨法域纠纷解决复杂,如蜂鸟音乐要求下架重录版本,需协调两地司法管辖权。
法律趋同化需求: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两地可能在版权登记、跨境授权等领域建立互认机制,减少制度壁垒。
创作者教育重要性:年轻艺人需提升法律意识,避免早期合同陷阱,利用多法域规则维护权益。
香港与内地的版权法差异本质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碰撞,前者侧重商业利益平衡,后者强调创作自由。这种差异既为跨境维权提供策略空间(如邓紫棋案),也加剧了产业矛盾。未来需通过立法协作与行业自律,构建兼顾创作者与投资者利益的包容性生态。
| 成立日期 | 2013年07月29日 | ||
| 法定代表人 | 元经理 | ||
| 注册资本 | 50 | ||
| 主营产品 | 提供北京内外资公司注册、年检、报税、代理记账、审计报税、出口退税、税控申请。 中国海外商标/专利注册、复审以及国际版登记、市场调研、项目省报审批、商业计划书、改制重组、兼并收购、内保外贷、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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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 北京登尼特隶属于香港登尼特集团,是集团块块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于2004年在北京设立,经过10余年的发展,北京登尼特已经从最初的分公司模式,发展成由,北京登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登尼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两家专业公司组成的顾问机构。作为集团的一分子,秉承集团为企业建立一个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服务模式,为实现城际联营、产业融合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北京登尼特业务介绍:创业服务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