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全球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中国居民个人开始关注并参与境外投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一项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的法规,构成了个人进行合规境外投融资活动的基石性文件。理解37号文的核心规定,对于有意在境外搭建架构、进行投融资的个人而言,是zui为关键的第一步。本文旨在对37号文中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核心规定进行系统性解读,帮助读者把握政策框架与核心要求。
37号文并非一项普适性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它的核心监管对象是“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进行的“境外投融资”及随之可能发生的“返程投资”行为。
特殊目的公司(SPV):这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通俗而言,就是个人在境外(如香港、开曼群岛等地)设立的一个法律实体,作为持有资产、进行融资或未来上市的平台。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境外设立的公司,反过来投资境内的企业。
37号文的zui核心目的在于,将这种具有特殊目的的、非传统的个人跨境资本流动纳入规范的外汇管理框架。它旨在实现三重平衡:一是满足境内居民合理的境外投融资需求;二是确保跨境资本流动的透明与可追溯,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风险;三是明晰此类活动中的外汇登记义务,为后续的资本运作(如融资、股权激励、上市后资金调回等)提供合法的外汇通道。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义务登记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此处的“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触发登记义务的具体情形包括:
新设SPV: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这是zui典型的情形,例如创始人以其境内公司的股权在境外搭建红筹架构。
新设SPV(境外权益):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已设立SPV的后续动作:对于已经设立并完成登记的SPV,若发生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资产,被注入该SPV,或者境内居民个人通过该SPV进行境外融资或股权激励计划等重大变更,也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个关键原则是“以境内权益出境设立SPV”为核心触发点。纯粹使用已在境外的资金或资产在境外进行投资,若不涉及返程投资安排,通常不直接适用37号文登记,但可能涉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
37号文登记的本质是一项外汇登记,而非行政审批。其核心是向外汇管理局如实申报个人通过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架构与交易情况,以获得官方的合规性确认。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权益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等)、融资计划、以及返程投资的安排(如有)等。核心在于清晰地披露“境内权益-境外主体”之间的控制关系与资金流动路径。
登记时点:原则上是“设立或控制SPV之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搭建架构的复杂性,通常允许在境外SPV设立后、引入外部融资或进行返程投资之前完成登记。但“事后补登记”存在合规风险,应尽可能提前筹划。
登记流程:境内居民个人需向其境内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请办理。需要委托指定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境内企业权益证明、境外SPV的注册文件及股东名册、投资意向书或融资协议(如已签订)、承诺函等。外汇管理局在审核材料齐备、真实合规后,会出具《业务登记凭证》,标志着登记完成。
完成37号文登记并非一劳永逸,持证人需承担后续的持续合规义务:
变更登记义务:当已登记的核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SPV名称、股权结构、融资额、返程投资企业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合规使用资金:通过已登记SPV在境外获得的融资资金,其调回境内使用(即返程投资)需符合中国关于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相关规定,并经由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资金用途应真实合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或从事投机炒作。
信息报告义务:根据外汇管理要求,可能需定期或就特定事项报告SPV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注销登记:当SPV解散、不再由原境内居民控制或不再持有境内资产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7号文登记不直接赋予个人无限制的境外投资额度。它解决的是特定架构下的合规身份问题。个人通过SPV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仍需遵守中国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总体规定。该登记不豁免个人在其他法律法规下的纳税申报义务。
忽视或未及时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法律与财务后果:
资金流通受阻:境内居民从SPV获得的利润、分红、资本变动所得等资金,将无法合规调回境内。银行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会要求出示有效的37号文登记凭证。
返程投资困难:未登记的SPV若对境内企业进行投资(返程投资),该境内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开设资本金账户、接受投资款时会遇到障碍。
未来上市障碍:对于拟以SPV为平台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承销商和律师通常会将所有相关境内居民的37号文登记作为上市前合规性审查的zui重要项目之一。未登记或登记瑕疵可能导致上市进程延误甚至失败。
行政处罚风险:外汇管理局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境内居民个人进行查处,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股权激励无法实施:通过SPV对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若涉及境内居民个人,其行权、收益汇回等也依赖于有效的37号文登记状态。
,37号文为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构建了清晰的外汇管理路径。它既不是无法逾越的壁垒,也不是可以忽视的规则。对于有意参与跨境资本活动的个人而言,深入理解其规定内涵,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及时、准确地完成登记与后续合规维护,是确保整个投融资活动顺畅、稳健、长远的根本前提。在全球化配置资产的浪潮中,合规永远是行稳致远的基石。
| 成立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版权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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