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备案适用范围与情形分析

更新:2026-01-12 08:00 编号:46536986 发布IP:36.143.2.94 浏览: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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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备案适用范围与情形分析

37号文备案适用范围与情形分析

在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框架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37号文”)是一项基础性规范。该文件为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投融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路径。理解其适用范围与具体适用情形,对有意开展相关操作的当事人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对37号文备案的适用范围及典型情形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37号文备案的核心适用对象

需要明确的是,37号文备案的申请主体是特定的“境内居民个人”。这里的“境内居民个人”包含两类:

  1. 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2. 虽无境内居民身份证,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这里的“习惯性居住”是一个关键概念,并非单纯以国籍或物理居住时长简单判断,而是指个人因其经济、家庭、社会生活的核心利益关系位于中国境内,从而被视为税收或外汇管理意义上的居民。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居民,这在判断外汇管理的居民身份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判断是否需要办理37号文备案,首要步骤是确认个人是否构成上述定义的“境内居民个人”。对于长期在境外工作、生活,已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其境外投资行为可能不直接适用37号文。

二、备案所针对的“特殊目的公司”

37号文规范的客体是“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这是指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以其在境外合法持有的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用于境外投融资的公司。

这里的核心在于“控制”与“目的”。公司必须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并且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明确为进行境外投融资。纯粹的贸易型公司或已在境外稳定经营多年的实体,通常不在此列。该特殊目的公司是连接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外融资或投资活动的法律载体。

三、具体的适用范围与行为

37号文备案具体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其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开展的以下几类活动:

  1. 境外融资:这是zui典型的情形。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而以该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主体,引入境外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或其他机构的资金。这一架构俗称“红筹架构”的搭建基础。

  2.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其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的经营性资产或企业进行投资。这种“出去”再“回来”的投资路径,使得境内权益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FIE)性质,从而享受外资待遇或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返程投资是37号文规范的重中之重。

  3. 境外股权激励:对于已在境外上市或拟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若其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ESOP)的持股平台位于境外,且计划中包含符合条件的境内居民员工作为激励对象,那么这些境内居民个人通常也需要通过37号文(或相关补充规定)完成登记,以实现合规持股。

  4. 境外投资与资产配置:37号文出台的初衷主要针对投融资与返程投资,但其条文也为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进行新设、并购、投资等经营活动提供了合规通道。这为个人进行合规的境外资产配置和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

四、不适用或无需单独办理37号文备案的情形分析

厘清哪些情况不适用或无需办理,同样关键:

  1. 非居民个人的行为:如前所述,已被明确认定为非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其境外设立公司或投资行为,一般不强制要求办理37号文备案。

  2. 企业作为主体的境外投资: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直接投资(ODI),适用的是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与37号文的个人备案路径完全不同,需分开处理。

  3. 已存在合规通道的投资行为:例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沪港通/深港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证券投资,已有专门法规规范,无需也不适用于37号文备案。

  4. 非以投融资或返程投资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个人在境外设立仅用于持有不动产、进行小额贸易或管理非核心生活资产的实体,通常不被视为“特殊目的公司”,可能不触发37号文的强制备案要求。但此处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需谨慎评估。

五、不同适用情形的关键要点分析

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关注的重点也有所差异:

  • 在红筹架构搭建中,37号文备案是境内创始股东连接境内权益与境外上市主体的法律桥梁,是搭建整个架构的基石性步骤。备案完成前,通常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境外股权运作或融资交割。

  • 在返程投资情形下,重点在于确保投资资金的流动路径清晰、合规。完成37号文备案后,特殊目的公司汇入境内的投资款才能被认可为合规的外商投资资本金,未来相关利润、减资、清算所得的汇出才有合法依据。

  • 在股权激励登记中,重点关注的是激励对象的资格、授予股权的真实性以及行权资金的来源。监管对此类登记的审查趋于细致,强调激励计划应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

六、

37号文备案并非适用于所有境内个人的所有境外经济行为。它的适用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客体是用于特定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行为涵盖“境外融资”、“返程投资”等核心活动。

对于涉及相关活动的个人而言,首要任务是结合自身身份、境外实体的设立目的及具体规划的业务流程,准确判断是否落入37号文的规范范围。在判断过程中,不应简单化或扩大化理解其适用范围。在无法明确判断或架构较为复杂时,寻求专业的法律与外汇咨询服务是规避后续合规风险的稳妥做法。准确理解其适用范围,是进行任何后续操作的前提,也是确保个人跨境经济活动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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