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个人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领域,“37号文”是一个zui为核心的政策依据。这份文件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它构成了相关外汇登记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搭建合规的红筹架构、实现个人跨境资本流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本文将系统性地梳理37号文的政策逻辑与实务中的关键要点。
在37号文出台之前,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散见于多项文件中,且未能完全适应市场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在初创阶段通过海外融资、搭建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需求。旧规存在管理流程不够清晰、覆盖范围不全的问题,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一定的合规不确定性。
37号文的出台,旨在将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行为纳入统一、规范、透明的外汇管理框架。其核心政策目标可以概括为:“规范管理、便利操作、防范风险”。一方面,它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所需履行的外汇登记义务,确保跨境资本流动的合规性与可监测性;另一方面,通过简化和规范登记程序,为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投融资活动提供政策通道,满足企业和个人合理的跨境金融需求。
理解37号文,需厘清几个核心概念:
“境内居民个人”:主要指两类人。一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个人;二是指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一定义涵盖了在境内拥有经常居所的自然人。
“特殊目的公司”(SPV):这是37号文中的核心载体,指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境外企业。简单说,就是境内个人为了海外融资或投资,在境外(如开曼、BVI等地)搭建的公司。
“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这包括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或通过协议控制(VIE)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等。
“外汇登记”:这是37号文要求的核心合规动作。它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融资或返程投资之前或之后,需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手续。登记是后续进行合规跨境资金调拨、利润汇回等操作的前提。
在具体办理37号文登记及相关后续事项时,以下几个要点需zui为关注:
(一) 登记申请的主体与时机
申请登记的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而非其设立的境外公司或境内企业。实践中,通常由创始人、核心股东等持有境外公司权益的个人作为申请人。
关于登记时机,37号文规定了“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后应办理登记。在实务中,为确保整个架构的合规起点清晰,通常建议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完成、但尚未引入境外融资或进行返程投资之前,就着手准备并办理初始登记。
(二) 登记所需的核心材料
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在细节要求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但核心材料通常包括: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涉及境内权益的证明文件(如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Zui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用以证明其合法持有境内资产或权益)。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董事名册等。
如已发生融资或返程投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如融资协议、股权购买协议、VIE控制协议等)。
所有境外文件通常需按规定进行公证及认证。
(三) 登记后持续的合规义务
完成37号文初始登记并非一劳永逸。登记本身具有持续性,当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这些“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境内居民个人股东身份信息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结构或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动。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发生重大变化。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分立等资本变动。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款项的用途或金额发生重大调整。
忽视变更登记义务,可能导致前期登记失效,影响后续资金出入境操作。
(四) 资金出入境路径的合规性
办理37号文登记后,相关的资金流动需在登记框架下进行,这构成了“合规路径”。主要包括:
资金出境:通常,境内居民个人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需通过已办理登记的通道进行。但在初始出资阶段,法规对出资规模有严格限制,通常与实际融资后资本运作的需求不同。
资金入境(返程投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返程投资进入境内的资金,应来源于其合法的境外融资所得或经营所得。这些资金入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进行并购时,需遵循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相关规定。
利润、减资、清算所得汇回: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分红、减资、转股或清算所得,在按规定完税后,可以汇回境内。办理汇回时,需要凭已办理的37号文登记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
误区:只有搭建VIE架构才需办理。
正解:只要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用于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无论Zui终是否采用VIE协议控制模式,均可能触发37号文的登记义务。股权控制模式同样需要办理。
误区:登记可以无限期补办。
正解:法规允许事后补登记,但这并非无条件的。未及时办理登记可能面临外汇管理部门的质疑,补登记时需要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并可能面临指导或处理,增加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zui佳策略仍是事前规划、及时办理。
注意事项:专业支持的重要性。
37号文登记涉及境内外法律、外汇政策与商业安排的交叉,材料准备复杂,且各地分局执行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寻求熟悉外汇法规与资本市场实务的专业律师或顾问的支持,有助于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规性,有效沟通,提升办理效率。
37号文为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合规的境外投融资与返程投资构建了清晰的制度框架。对其政策依据的透彻理解,以及对实务要点——包括登记主体、时机、材料、后续变更及资金路径——的精准把握,是相关个人与企业在跨境资本运作中防范法律与合规风险、确保架构稳定与运营顺畅的基础。在操作过程中,保持与监管要求的同步,并借助专业力量,是实现合规目标的有效途径。
| 成立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版权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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