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号文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37号文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37号文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并进行返程投资时,需办理初始登记。以下是37号文初始登记所需的主要材料清单: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需如实填写并签字,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印章。
身份证明文件
境内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注册文件
境外SPV的注册证书、股东名册、章程等(需翻译并公证或认证)。
返程投资相关文件
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证明等。
若已签署返程投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需提供协议复印件。
资金来源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出资来源的合法证明(如工资收入、投资收益、银行流水等)。
境外融资证明(如适用)
融资协议、招股说明书、投资协议等(证明境外SPV的融资情况)。
境内企业审计报告(如适用)
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近一期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其他合规文件
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税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办理主体:需由境内居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户籍或资产所在地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申请。
时间要求:应在SPV设立或控制后、返程投资发生前完成登记。
真实性承诺:所有文件需真实、完整,虚假申报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外汇管理局或银行可能有细化要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机构。
是否需要律师或中介协助?
复杂案例(如多层SPV架构、大额资金)建议委托专 业机构(如美态国际咨询机构)办理。
补登记如何处理?
若未及时登记,需提交说明材料并可能面临处罚,需尽快补办。
| 成立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版权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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