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主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可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公场地要求
场地性质:
必须为商业用途的办公场所(住宅地址不可用)。
需与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面积建议:
无具体面积规定,但需满足日常办公及设备存放需求(建议≥50㎡)。
场地需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如办公区、设备存放区)。
核查重点: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可能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场地真实性及业务匹配性。
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1. 企业基础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需体现股东结构及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场地证明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剩余租期≥6个月)或房产证复印件。
场地实景照片(含公司门牌、办公环境、设备等)。
3. 人员资质
至少3名影视相关人员证明(如导演、编剧、摄像等):
学历证书(影视、传媒相关)。
职称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如参与过影视项目的合同或作品)。
4. 业务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发展规划(需说明制作方向、题材类型)。
已完成的节目案例(如有,如成片、剧本、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