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
1. 办理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人员与资金: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且无外资投资。
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无违法记录: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2. 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及申请表: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可行性报告: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证明: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且营业执照上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范围。
3. 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备齐资料后,向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受理与审查: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并逐级上报至省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审批:省广电行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领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领证:若申请获得批准,则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短剧资质办理(通常包含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内)
短剧资质办理通常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相同,因为短剧制作也属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一部分。上述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材料和流程同样适用于短剧资质的办理。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4、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