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不能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这类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也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2、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这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这类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项,这类人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这类人同样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项,这类人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还有一些其他情形,如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以及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等,也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公司应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高度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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