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业务
适用主体
注册地位于北京、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资企业
适用业务
●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许可证)
● 内容分发网络(CDN许可证)
● 互联网接入服务(ISP许可证)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DI许可证)
● 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
●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
二. 申请条件
1、申请跨地区IDC\CDN\ISP业务注册资金满1000万,其他业务需满100万(外币需换算);
2、有适配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
3、提供三名人员近一个月社保;
4、公司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不良名单等。
三. 申请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管理人员身份证;
2、《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
3、公司、人员情况表;
4、《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业务专用表单(按照实际申请业务类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