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市)级以上电影单位和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文化影视法人单位(不含外资的独资企业)从事摄制电影业务(不含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业务),均需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单片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即每拍一部影片须按本办法的报审程序重新申报。
申请摄影许可证的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5-05-28 09:00 123.118.72.161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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