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介绍
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辽宁
4、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转让原因
股东转行或精力不足:如部分股东因个人发展规划改变,转行从事其他行业,无暇顾及公司运营,从而选择转让公司。
资源整合与优化:一些企业可能为了优化自身业务结构,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将非核心的投资咨询业务转让给更有需求和能力的其他方。
市场环境变化: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较大压力,盈利能力下降,股东可能会考虑转让公司以减少损失或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公司介绍:
中财国商集团,中财国州集团主营:保险经纪牌照并购转让,区域全国保险代理牌照并购转让,融资担保牌照,商业保理牌照并购转让,融资租赁牌照设立变更转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调解中心,结算中心,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拍卖公司,旅行社公司,律师事务所,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地基基础工程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承包转让并购,1000万20亿注册资金实缴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