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带四项备案的办理条件和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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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名称停批之前,成功收购了多个优质名称,目前已有部分出售,但仍剩下几个。现在想要新核名称已不再可能,我们建议您购买一个现有名称,并由我们协助新办公司。资源有限,售完即止。目前,新的备案也无法再批。
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注册资金:至少15万元。
主营业务:必须为房地产经纪。
人员要求:
拥有不少于2名持有有效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人员,或
拥有不少于1名持有有效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人员和不少于3名持有有效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人员,或
拥有不少于5名持有有效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人员。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需向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对于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机构,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向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批准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机构,相应材料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批准书。
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从业的机构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相应材料以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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