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体要求: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个体及其他组织不可申请。
资金与人员: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
信誉保障: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且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场地设施与技术方案: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其他条件: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通用材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在线填写。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股东证件扫描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若股东为企业法人,需提供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扫描件、安全负责人相关资质扫描件等。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需在线填写,应从安全策略、安全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手段以及信息内容审核制度等方面详细阐述。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表单中有模板供下载,承诺书抬头应填写相应的通信管理局名称,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特定业务材料:
申请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需提供网站 /app 主要页面截图,截图应包含域名、接入协议等。
申请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需提供网站 /app 主要页面截图、接入协议、第三方支付协议等。
申请国内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呼叫中心设备购买或租用协议。
申请 IDC、CDN、ISP 业务的,需上传《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特别承诺书》。
办理流程
申请:经营者需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线上政务平台或线下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信管理局或相关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若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