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Q:我们企业需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需要在海关备案吗?
A:需要,如果您已经在海关办理过备案,只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在海关信息中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即可。如果您没有办理过备案,备案为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再通过信息变更作业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
02Q:那您顺便告诉我一下怎么在海关办理备案吧。
A:如果您企业还未取得《营业执照》,您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渠道同步申请海关备案,海关现场就会在系统中看到您的申请,便依规为您办理海关备案。
如果您企业已经成立且未在海关备案,您需要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举例,依次选择“立即注册”→“企业用户注册”→“无卡用户”,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后登录进入,点击“企业资质”,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栏目下点击“企业备案”→“备案申请”,出现备案信息表单后,以营业执照为依据,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将表单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提交即可。
03Q:我们企业已经完成海关备案,在变更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时发现好几个选项,我应该如何勾选?
A:
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备案(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备案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支付企业
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物流企业(仅B2B)
是指仅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监管场所经营人
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
04Q:我们将来可能陆续开展各种业务,我直接全部勾选了可以吗?
A:不可以
● 海关需要验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ICP与EDI证书。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重要提示!!
相关证件需要在有效期限内。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