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区县办理地下室地下空间备案、消防开业检
北京市各区县办理地下室地下空间备案、消防开业检
办理要求和条件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再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场所类型: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如果不符合要求,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3.现场核查:即便通过了文件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消防救援机构还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到实施。
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营业执照
公章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地下空间备案(涉及地下室的需提供)
房本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可以通过住建委申请提交。
2. 受理及颁发许可:提交的消防开业检相关材料无误的话,现场工作人员予以颁发许可及相关凭证。
3. 现场检查:区消防救援支队在许可颁发的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场所进行现场核查。